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房电[2010]27号)要求,为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厅已于2010年5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218号),目前,还有部分市(州)未上报相关检查情况。请各市(州)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补充通知要求,已上报检查情况报告的市(州),要对照新要求重点进行再次检查,未上报材料的市(州)要及时开展检查,并上报情况。
二、检查重点
(一)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
(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挪用房地产贷假按揭骗贷、挪用预售资金及其他违规融资行为;
(四)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
(五)违反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等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报要求
(一)各扩权县(市)检查情况报市(州)汇总后由市(州)统一上报,各扩权县(市)情况不单独上报省厅。
(二)请各市(州)务于2010年6月18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人:何 毅
联系电话:028-85568180
传真:028-85568180、85579237
附件:《关于抓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发电[2010]27号)
二0一0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