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川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10]320号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关于
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规划和建设(房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1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学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19号),提高各级住房保障统计干部、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专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
二、按照建保规函[2010]19号要求,对住房保障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和清理的方面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建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和填报情况,建保规函[2010]19号提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尚未建立网络报送信息系统,各地可先组织学习,熟悉相关指标和填报要求。
(二)省政府民生工程完成情况按季报送情况;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廉租住房项目库、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填报情况;
(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周报填报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填报情况。
三、检查和清理的主要内容按建保规函[2010]19号要求执行。
四、各地上报自查报告时间:2010年7月22日前;上报抽查报告时间:2010年8月2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时间:2010年9月8日前;各项报告报送情况作为此次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检查及清理内容。
各级规划和建设(房管)局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统计大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8月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
各扩权县(市)情况由市(州)汇总上报,不单独上报。
联系人: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何 毅 、李 佳
联系电话:028-85568180 传真:028-85568180、85534605、85579237
附件:《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19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